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褚丹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蔣毓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36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蔣毓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