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崇齡
- 訴訟代理人
- 徐揆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幸慧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冠嫺
陳東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4月24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判命被上訴人:㈠將門牌號碼臺北市○○街000巷0弄0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與上訴人;㈡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4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自104年11月1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上訴人5,000元,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其中關於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該房屋於原審起訴時鑑定報告評估之結果,應核定為788,400元(見本院卷第43頁);至請求連帶給付金錢部分,則因屬附帶請求之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8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