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516號
- 原告
- 王福興
- 訴訟代理人
- 黃銘煌律師
- 被告
- 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光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如主文。
㈡陳述:原告並非為被告之董事,但遭被告自民國100年7月22日起登記為董事,持有被告股份15,000股,因原告未參與被告股東會,亦未持有被告股份,乃訴請確認。
㈢證據:提出被告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影本各1份。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乃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設立登記表及變更登記表各1份為證,被告亦未提出書狀以否認原告之主張,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本院判決如主文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