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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16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516號

原告
王福興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告
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光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如主文。

㈡陳述:原告並非為被告之董事,但遭被告自民國100年7月22日起登記為董事,持有被告股份15,000股,因原告未參與被告股東會,亦未持有被告股份,乃訴請確認。

㈢證據:提出被告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影本各1份。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乃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設立登記表及變更登記表各1份為證,被告亦未提出書狀以否認原告之主張,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本院判決如主文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16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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