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許天龍
許馬碧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許天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9,011,267元(79,000×12×9+79,000×6+79,000×2/30≒9,011,266.66)、上訴人許馬碧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2,280,000元(19,000×12×10=2,280,000),合計本件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291,2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3,5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