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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鄭麗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莊焜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大會、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中會、謝若蘭、黃春生、張德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45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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