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 原告
- 謝東原
- 原告
- 邱正義
- 原告
- 邱徐素卿
- 原告
- 邱正富
- 原告
- 邱正成
- 原告
- 邱顯明
- 原告
- 邱顯能
- 原告
- 許倫華
- 原告
- 共 同 張秀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翁林瑋律師
- 被告
- 謝易玖(即謝財源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全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謝易玖為被告謝財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財源已於民國105年2月24日死亡,而謝易玖為其唯一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等語。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謝財源已於判決前之105年2月24日死亡,其子謝易玖為法定繼承人,有謝易玖提出之謝財源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見本院卷第210、211頁),核屬相符,又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家事庭查詢有無受理被繼承人謝財源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聲請,經本院家事庭回覆並未無受謝財源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此亦有查詢表、索引卡查詢證明等件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16至218頁),而謝易玖並於105年6月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