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原告
謝東原
原告
邱正義
原告
邱徐素卿
原告
邱正富
原告
邱正成
原告
邱顯明
原告
邱顯能
原告
許倫華
原告
共 同 張秀夏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林瑋律師
被告
謝易玖(即謝財源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蔡全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謝易玖為被告謝財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財源已於民國105年2月24日死亡,而謝易玖為其唯一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等語。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謝財源已於判決前之105年2月24日死亡,其子謝易玖為法定繼承人,有謝易玖提出之謝財源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見本院卷第210、211頁),核屬相符,又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家事庭查詢有無受理被繼承人謝財源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聲請,經本院家事庭回覆並未無受謝財源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此亦有查詢表、索引卡查詢證明等件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16至218頁),而謝易玖並於105年6月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8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