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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暨反訴原告 丁增義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暨反訴被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原審判決係判命「確認原告(即被上訴人)與被告(即上訴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2,337元。」,上訴人係表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則關於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上訴人主張該買賣關係之價額為準,亦即以其主張兩造所約定不動產買賣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111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買賣價金為670萬元,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03年8月14日新莊思原路郵第189號存證信函為據,則上訴人就此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應為670萬元;至被上訴人於原審所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7萬2,337元之部分,因屬上開請求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0,995元。另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8,640元,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標示                          │
├──┬─────────┬──┬──────┬───────┤
│編號│土  地  坐  落 │地目│土 地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
│  │         │  │(平方公尺)│       │
├──┼─────────┼──┼──────┼───────┤
│ 1 │台中市中區柳川段二│ 建 │133     │800分之300  │
│  │小段51號     │  │      │       │
└──┴─────────┴──┴──────┴───────┘
┌──────────────────────────────────────┐
│建物標示                                  │
├──┬──┬────────┬────────┬─────────┬────┤
│編號│建號│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  物  面  積 │權利範圍│
│  │  │        │        │  (平方公尺)  │    │
├──┼──┼────────┼────────┼─────────┼────┤
│ 1 │782 │台中市中區柳川段│台中市中區民族路│層次一層40.13   │全  部│
│  │  │二小段51號   │156號(新整編之 │  二層83.37   │    │
│  │  │        │門牌號為156之1號│騎樓14.04     │    │
│  │  │        │)       │地下層74.33    │    │
│  │  │        │        │陽台3.69     │    │
├──┴──┴────────┴────────┴─────────┴────┤
│備註:                                   │
│共有部分:80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95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