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暨反訴原告 丁增義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暨反訴被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原審判決係判命「確認原告(即被上訴人)與被告(即上訴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2,337元。」,上訴人係表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則關於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上訴人主張該買賣關係之價額為準,亦即以其主張兩造所約定不動產買賣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111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買賣價金為670萬元,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03年8月14日新莊思原路郵第189號存證信函為據,則上訴人就此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應為670萬元;至被上訴人於原審所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7萬2,337元之部分,因屬上開請求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0,995元。另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8,640元,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標示 │ ├──┬─────────┬──┬──────┬───────┤ │編號│土 地 坐 落 │地目│土 地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 │ │ │ │(平方公尺)│ │ ├──┼─────────┼──┼──────┼───────┤ │ 1 │台中市中區柳川段二│ 建 │133 │800分之300 │ │ │小段51號 │ │ │ │ └──┴─────────┴──┴──────┴───────┘ ┌──────────────────────────────────────┐ │建物標示 │ ├──┬──┬────────┬────────┬─────────┬────┤ │編號│建號│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 物 面 積 │權利範圍│ │ │ │ │ │ (平方公尺) │ │ ├──┼──┼────────┼────────┼─────────┼────┤ │ 1 │782 │台中市中區柳川段│台中市中區民族路│層次一層40.13 │全 部│ │ │ │二小段51號 │156號(新整編之 │ 二層83.37 │ │ │ │ │ │門牌號為156之1號│騎樓14.04 │ │ │ │ │ │) │地下層74.33 │ │ │ │ │ │ │陽台3.69 │ │ ├──┴──┴────────┴────────┴─────────┴────┤ │備註: │ │共有部分:80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9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