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33號
- 原告
- 劉家梅
- 被告
- 財政部
- 法定代理人
- 張盛和
- 被告
- 監察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博雅
- 被告
-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蘇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件可證(見本院卷第37頁)。原告對此裁定不服,提出抗告,經本院於104年6月8日命原告繳納抗告費用,該裁定亦已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為證(見本院卷第41頁)。然原告仍未補正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04年6月25日以裁定駁回其抗告。但原告仍然不服,對於該補正抗告費用之裁定提出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4年8月7日以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故原告仍應依本院104年5月25日裁定補正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