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5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538號
- 異議人
- 趙碧池
- 相對人
-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6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所示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案 號 │相對人起訴/ │異議人上訴金│ 判 決 結 果 │訴訟費用負│各支出之訴訟費用│ 備 註 │ │ │上訴金額 │額 │ │擔比例 │ │ │ ├──────┼──────┼──────┼────────┼─────┼────────┼───────┤ │本院101年度 │4,228,903元 │ │異議人應給付相對│異議人40% │相對人: │第1審裁判費因 │ │重訴字第1183│ │ │人1,848,903元 │相對人60% │鑑定費用1萬元 │本件為刑事附帶│ │號 │ │ │ │ │計1萬元 │民事訴訟而免徵│ ├──────┼──────┼──────┼────────┼─────┼────────┼───────┤ │臺灣高等法院│⒈附帶上訴40│1,848,903元 │⒈逾1,710,985元 │異議人80% │相對人: │附帶上訴及擴張│ │102年度上字 │ 萬元 │ │ 及訴訟費用部分│相對人20% │⒈裁判費7,605元 │之訴部分之第2 │ │第1198號 │⒉擴張之訴 │ │ 廢棄(確定部分│(確定部分│⒉鑑定門診費用 │審裁判費未據相│ │ │ 68,000元 │ │ 除外) │除外,含附│ 3,360元 │對人繳納 │ │ │計468,000元 │ │⒉附帶上訴駁回 │帶上訴及擴│異議人: │ │ │ │ │ │⒊異議人應給付相│張之訴) │⒈裁判費28,972元│ │ │ │ │ │ 對人47,600元 │ │⒉鑑定費用1萬元 │ │ │ │ │ │ │ │計49,937元 │ │ ├──────┼──────┼──────┼────────┼─────┼────────┼───────┤ │最高法院104 │ │1,539,485元 │上訴駁回 │異議人負擔│異議人: │第3審裁判費由 │ │年度台上字第│ │ │ │ │裁判費24,369元 │異議人自行負擔│ │625號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