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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538號

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538號

異議人
趙碧池
相對人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6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所示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案    號  │相對人起訴/ │異議人上訴金│ 判  決  結  果 │訴訟費用負│各支出之訴訟費用│  備      註  │
│            │上訴金額    │額          │                │擔比例    │                │              │
├──────┼──────┼──────┼────────┼─────┼────────┼───────┤
│本院101年度 │4,228,903元 │            │異議人應給付相對│異議人40% │相對人:        │第1審裁判費因 │
│重訴字第1183│            │            │人1,848,903元   │相對人60% │鑑定費用1萬元   │本件為刑事附帶│
│號          │            │            │                │          │計1萬元         │民事訴訟而免徵│
├──────┼──────┼──────┼────────┼─────┼────────┼───────┤
│臺灣高等法院│⒈附帶上訴40│1,848,903元 │⒈逾1,710,985元 │異議人80% │相對人:        │附帶上訴及擴張│
│102年度上字 │  萬元      │            │  及訴訟費用部分│相對人20% │⒈裁判費7,605元 │之訴部分之第2 │
│第1198號    │⒉擴張之訴  │            │  廢棄(確定部分│(確定部分│⒉鑑定門診費用  │審裁判費未據相│
│            │  68,000元  │            │  除外)        │除外,含附│  3,360元       │對人繳納      │
│            │計468,000元 │            │⒉附帶上訴駁回  │帶上訴及擴│異議人:        │              │
│            │            │            │⒊異議人應給付相│張之訴)  │⒈裁判費28,972元│              │
│            │            │            │  對人47,600元  │          │⒉鑑定費用1萬元 │              │
│            │            │            │                │          │計49,937元      │              │
├──────┼──────┼──────┼────────┼─────┼────────┼───────┤
│最高法院104 │            │1,539,485元 │上訴駁回        │異議人負擔│異議人:        │第3審裁判費由 │
│年度台上字第│            │            │                │          │裁判費24,369元  │異議人自行負擔│
│625號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538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