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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89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89號

聲請人
蕭文宗
相對人
劉松熙即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8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影印本院一○四年度司司字第八九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 1項、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8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清算公司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暨債權人,並提出該公司股東名冊、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23802號債權憑證為憑,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8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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