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蕭文宗、劉松熙即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89號聲 請 人 蕭文宗 相 對 人 劉松熙即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8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閱 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影印本院一○四年度司司字第八九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 1項、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二、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8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清算公 司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暨債權人,並提出該公司股東名冊、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23802號債權憑證為憑,堪 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8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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