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9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9776號聲 請 人 洪永安即正安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吳章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