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283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林室內裝潢有限公司、劉家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