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德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奉孝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20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玉娟 相 對 人 德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雙晉 相 對 人 奉孝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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