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20號
- 聲請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玉娟
- 相對人
- 德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雙晉
- 相對人
- 奉孝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