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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德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奉孝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20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玉娟 相 對 人  德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雙晉 相 對 人  奉孝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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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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