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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66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668號

聲請人
林建宏
相對人
趙碧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參照)。即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費用須符合上開規定所舉事項,始為確定訴訟費用之事項,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83號、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198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62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相對人各負擔部分,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並審酌聲請人所提之單據後,聲請人於上開訴訟事件所支出之費用計有:第一審鑑定費新臺幣(下同)1萬元、第二審鑑定之門診醫療費用3,360元。依首揭條文所示,聲請人所支出之上開費用,均為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為本件訴訟費用,於此敘明。

四、查本件係聲請人所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422萬8,903元及其利息,第一審判決聲請人其中184萬8,903元勝訴,其餘請求(238萬)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另聲請人於第二審程序中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其中40萬元提起附帶上訴,並擴張聲明請求給付6萬8,000元,故聲請人第一審請求部分,其中198萬部分(即:4,228,903-1,848,903-400,000=1,980,000)先行確定,該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負擔,依第一審訴訟費用判決認定之,尚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則依第二審訴訟費用判決認定之,其後,高等法院就相對人上訴部分,判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即171萬985元敗訴),附帶上訴部分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擴張聲明部分判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即4萬7,600元勝訴),並諭知第一、二審(確定部分除外,含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八,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確定。

五、依上開說明所示,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訴訟費用,其中1,873元(計算式:(1,980,000/4,228,903)×10,000×4/10=1,87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另其中2,809元(計算式:(1,980,000/4,228,903)×10,000×6/10=2,80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上開費用負擔為兩造就第一審先行確定部分訴訟費用之分擔數額)。至於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訴訟費用,扣除上開兩造各自應負擔費用後之訴訟費用5,318元(計算式:10,000-1,873-2,809=5,318),及聲請人於第二審所繳納之訴訟費用3,360元,應依第二審訴訟費用判決諭知,認定兩造應負擔之數額,準此,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6,942元(計算式:(5,318+3,360)×8/10=6,942(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應自行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736元(計算式:(5,318+3,360)-6,942=1,736)。綜上,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確定為8,815元(計算式:6,942+1,873=8,81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4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並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惟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於此附帶說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668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