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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1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秀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敦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志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3月17日所為判決,於106年4月11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參萬玖仟零柒拾壹元(543萬9,0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8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11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