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6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代理人
- 林韋辰
- 代理人
- 鄒怡秀
- 相對人
- 慶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光洲
- 相對人
- 羅鐳
林憲昌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林憲昌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9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9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