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31號
- 原告
- 郭光復
- 訴訟代理人
- 沈明顯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宿明律師
- 被告
- 楊思渝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鳳秋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思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第七項中所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應更正為「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相對人聲請裁定更正,自應准許,爰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