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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6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賴錦華楊惠如許峻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67號

原告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原告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原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原告
袁靜如
原告
謝諒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院卷一第54至第56頁反面),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62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查(本院卷二第81至82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許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6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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