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67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建耀
- 原告
-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世界
- 原告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原告
- 袁靜如
- 原告
- 謝諒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院卷一第54至第56頁反面),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62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查(本院卷二第81至82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