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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2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陳松曾錦昌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20號

聲請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請人
袁靜如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29年抗字第179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107年8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588號),並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袁靜如等並未提出任何可供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依上開說明,所為聲請無從准許。聲請人謝諒獲雖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以為釋明(見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588號卷)。惟查上開財產清單、所得資料清單上無財產之記載,僅足證明聲請人謝諒獲無稅捐稽徵機關列管之資產,尚無法作為聲請人謝諒獲已無其他可運用資金或缺乏經濟信用之證明,尚難執此遽謂聲請人謝諒獲係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之人。聲請人謝諒獲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2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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