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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3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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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蔣毓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36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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