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52號
- 上訴人
- 莊采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冠蕙等13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本訴財產權部分為新台幣(下同)520萬元(每人40萬元,13人);反訴為12萬元(每人12,000元,10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720元、1,830元。加計本訴非財產權第二審裁判費58,500(13人,每人4,500元)、反訴非財產權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總計為143,550元(78,720+1,830+58,500+4,500=143,55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