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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52號

上訴人
莊采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冠蕙等13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本訴財產權部分為新台幣(下同)520萬元(每人40萬元,13人);反訴為12萬元(每人12,000元,10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720元、1,830元。加計本訴非財產權第二審裁判費58,500(13人,每人4,500元)、反訴非財產權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總計為143,550元(78,720+1,830+58,500+4,500=143,55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52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