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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939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莊采霏
被告
何湘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原起訴時主張其前於民國102年1月間在網站上招募團員前往法國、瑞士從事自助旅遊(下稱系爭旅遊),被告報名參加系爭旅遊活動後,謊言誣告原告於網路發表如附表之言論係妨害其名譽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並於刑事庭審理時偽證,侵害原告權利等情作為其原因事實。 嗣於108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時追加被告侵權行為事實為被告於系爭旅遊結束後於網站發佈毀損原告名譽且與事實不符之言論,經原告向鈞院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052號(下稱系爭4052號)審理在案,被告於系爭4052號民事訴訟程序中亦提出不實之書狀詆毀及辱罵,侵害原告權利云云(見本院卷第53頁)。惟被告已表示不同意其追加,且上開追加部分與原起訴部分之原因事實並不相同,且妨礙被告之攻擊防禦及訴訟終結,故原告之上開追加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被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於102年1月間在網站上招募系爭旅遊活動,被告與訴外人徐冠蕙、呂欣穎、莊淑娟、蔡惠雯、梁足蕙、張嘉讌、林寶田、鄭滄德、畢信隆、趙長永、席震國、陳明聰、何湘萍等12人(下稱徐冠蕙等12人)共13人報名加入。詎料,被告夥同徐冠蕙等12人共13名假團員以「假自助真詐欺」方式,先詐騙原告法國、瑞士旅行團出發之前計10個月規劃作業之勞務成果,抵達國外後又竊奪原告代訂之房位及瑞士國鐵票款,害伊流落街頭差點喪命,被告等人竟又捏造毀損原告名譽之不實指摘,一再陷害原告,並誣指原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連接網際網路登入如附表所示等網站,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係妨害被告及徐冠蕙等12人名譽而向臺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致原告遭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7682號提起公訴,並以106年度偵字第1452號、1453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802號移送併辦(下稱系爭偵查程序),經鈞院以105年度易字第890號刑事判決判處原告拘役40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嗣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 以107年度上易字1989號(下合稱系爭刑事程序)改判處應執行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下合稱系爭刑事確定判決)。惟被告在系爭偵查程序中於105年5月17日、10月25日檢察官訊問時及鈞院106年6月19日系爭刑事審判程序審理時均撒謊及作偽證,使原告遭受上開誣告及偽證之侵害摧殘,並受有巨大之精神痛苦,被告應負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旅遊係發生於102年間, 迄今早已罹於時效,且被告前向原告提起民刑事訴訟,前經鈞院以系爭刑事確定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235號民事判決分別判決原告刑事部分有罪及民事部分敗訴確定,原告請求顛倒是非黑白,毫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如附表所示等網站,接續張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文章及照片,嗣被告及徐冠蕙等12人向檢察官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經檢察官以系爭偵查程序提起公訴,經本院判處原告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 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原告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確定等情,此有系爭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9至第26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均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無此事實,雖不必然不生此結果,但有此事實,按諸一般情形,通常均可能發生此結果者而言。另於他人刑事被告案內為證人、鑑定人、通譯之人,在審判或偵查時,依法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固足使採證錯誤,判斷失平,致司法喪失威信,然此種虛偽之陳述,他人是否因此被害,尚繫於執行審判或偵查職務之公務員採信其陳述與否而定,並非因偽證行為直接或同時受有損害(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32號民事判決可供參照)。 查原告主張被告在本院106年6月19日系爭刑事審判程序審理時為證人並為虛偽證述云云,固據提出審判筆錄為據( 見本院卷第169至178頁)。惟查, 系爭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原告妨害被告及徐冠蕙等12人名譽,除審酌被告上開庭期之證述外,另有趙長永、徐冠蕙、 畢信隆等證人之證述(見本院卷第249至251頁), 併參以如附表所示之網頁列印資料,非僅憑被告單一之證述內容即認定原告有罪,此乃法官綜合全部卷證資料所為之判斷,是縱原告主張被告上開庭期之證述有所不實為真實,此與原告被判決有罪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上開偽證之行為造成其名譽、信用莫大損害,即屬無據。

(二)次按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原告主張被告在系爭偵查程序中於105年5月17日、10月25日檢察官訊問時為不實陳述誣告原告云云,固據提出訊問筆錄為據( 見本院卷第179至182頁)。 惟原告前經檢察官以系爭偵查程序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及高等法院刑事庭判決有罪確定等情,業如前述,堪認被告在系爭偵查程序中提出之告訴內容要屬有據,並非憑空捏造。又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另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3項並有明文。是依前揭說明, 被告於偵查中之前揭陳述,既屬不公開,則原告一般或財產之人格評價,自無因被告之陳述而使之受社會貶損之可能,是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偵查程序中為不實陳述誣告原告,致其受有損害云云,亦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文章發表時間│文章出處    │文章內容              │告訴人  │
├──┼──────┼──────┼───────────┼────┤
│ 一 │103年2月3日 │UDN部落格   │小心遭以下詐騙集團侵害│趙長永  │
│    │凌晨0時55分 │            │:…/趙長永p2chao/…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104年1月31日│天空部落    │找旅伴小心,別遭名叫趙│趙長永  │
│    │凌晨3時32分 │            │長永(暱稱p2chao)的涉│        │
│    │            │            │嫌犯詐欺              │        │
│    │            │            │                      │        │
│    │            │            │                      │        │
├──┼──────┼──────┼───────────┼────┤
│ 三 │104年2月7日 │UDN部落格   │小心別再遭此名叫趙長永│趙長永  │
│    │晚間7時4分  │            │的涉嫌犯假自助真詐欺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104年3月24日│背包客棧    │找旅伴千萬小心,別碰上│趙長永  │
│    │下午4時25分 │            │此名叫畢信隆的詐欺騙子│畢信隆  │
│    │            │            │、參照看這個畢信隆此次│        │
│    │            │            │一碰見其慣竊同行,…趙│        │
│    │            │            │長永等人,立刻一拍即合│        │
│    │            │            │…一路偷錢偷飯店,洗劫│        │
│    │            │            │別人等同九個月收入財產│        │
│    │            │            │積蓄,再加上侵占金錢,│        │
│    │            │            │欠債不還的無惡不作。其│        │
│    │            │            │詐騙別人功力真是與日俱│        │
│    │            │            │增                    │        │
├──┼──────┼──────┼───────────┼────┤
│ 五 │104年6月16日│UDN部落格   │小心遭竊盜侵害:徐冠蕙│趙長永  │
│    │凌晨1時38分 │            │,呂欣穎,何湘萍,畢信│徐冠蕙  │
│    │            │            │隆TTTV155,趙長永p2cha│何湘萍(│
│    │            │            │o,蔡惠雯ulatsai、梁足│即被告)│
│    │            │            │惠、張嘉讌、鄭滄德    │畢信隆  │
│    │            │            │                      │        │
│    ├──────┼──────┼───────────┼────┤
│    │104年6月16日│痞客邦      │小心以下竊盜詐騙危險人│趙長永  │
│    │            │            │物:徐冠蕙,呂欣穎,何│徐冠蕙  │
│    │            │            │湘萍,畢信隆、對照我遭│何湘萍(│
│    │            │            │受以下13人詐騙集團連串│即被告)│
│    │            │            │侵害--徐冠蕙/maryhsu、│畢信隆  │
│    │            │            │呂欣穎/Mini Lu、何湘萍│        │
│    │            │            │/hoping,畢信隆/tttv15│        │
│    │            │            │5、趙長永/p2chao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39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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