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21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218號

聲請人
徐冠蕙(MARYHSU)
相對人
莊采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民法第27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及第三人呂欣穎等8人對相對人提起反訴,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05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1號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48號裁定確定,其反訴訴訟費用應由反訴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0分之1,餘由反訴原告即聲請人及第三人呂欣穎等8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反訴原告共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00元,是相對人應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為870元(計算式:8,700元×1/10=870元)。又反訴被告共8人,且其請求金額均為100,000元,依首揭規定,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09元(計算式:870元÷8=1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21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