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馬秀英
王冠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徐林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玖仟零壹拾陸元(889,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伍佰叁拾伍(1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