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7號
- 聲請人
- 馬秀英
- 訴訟代理人
- 王冠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式淇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76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係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甚明。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於曉諭發問態度欠佳,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457 號判例、86年度臺抗字第265 號裁定、90年度臺抗字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767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承審法官紀文惠參與審理聲請人與系爭事件之被告趙徐林秀所涉之另案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已就該事件聲請迴避即105 年度聲字第132 號聲請迴避事件(下稱系爭132 號事件),並就系爭132 號事件之不利結果提起抗告,故承審法官紀文惠於審理系爭事件之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爰聲請承審法官紀文惠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因承審法官紀文惠曾承審其與系爭事件之被告趙徐林秀所涉另案損害賠償事件,並就該事件聲請迴避即系爭132 號事件在案等語,然查系爭132 號事件雖確係由聲請人與訴訟代理人王冠登聲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6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4614號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惟系爭4614號事件係由汪曉君法官承辦,非由聲請人主張之紀文惠法官承辦,有系爭132 號事件裁定附卷可查,故聲請人就其主張因紀文惠法官同時審理系爭4614號事件等語,顯與客觀事實不符;又聲請人除上述事由以外,並未陳明紀文惠法官於承審系爭事件有何審理不公之客觀情節,亦未提出其他足以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紀文惠法官對於系爭事件訴訟結果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等原因事實,故自難僅以同一法官承審相同當事人間之不同事件,遽認該法官於承審事件時有執行職務有所不公之疑慮而應予迴避。從而,揆諸旨揭說明意旨,聲請人聲請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紀文惠迴避等節,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