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7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安通納攝影技術服務(上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福原康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家松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9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肆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家松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萬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