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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7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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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福原康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家松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9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肆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家松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萬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7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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