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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4號

當選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春鈴鍾淑惠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4號

原告
黃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英九等人間當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鍾淑惠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4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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