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4號
- 原告
- 黃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英九等人間當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