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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訴人
許天龍

      許馬碧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許天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9,011,267元(79,000×12×9+79,000×6+79,000×2/30≒9,011,266.66)、上訴人許馬碧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2,280,000元(19,000×12×10=2,280,000),合計本件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291,2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3,5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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