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莊焜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大會、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中會、謝若蘭、黃春生、張德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