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永裕
- 即原告
- 吳玉美
- 即原告
- 吳麗華
- 即原告
- 王秀滿
- 即原告
- 吳貞儀
- 即原告
- 吳貞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錦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明珠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