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4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49號

原告
陳葉祐
被告
柳永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關於附表一所示不動產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蓋物上請求權僅為物權之作用,與物權本體有不可或分之關係,不可強為割裂,是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妨止妨害請求權之訴,係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依被上訴人所訴之事實觀之,其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80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提供附表一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以保障被告以原告名義所支付給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右泰公司)之土地價款2500萬元,因被告嗣後以其配偶名義向右泰公司購買土地,該2500萬元已充作土地價款一部分,系爭擔保債權已不復存在,則系爭抵押權亦失其附麗,爰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將附表1所示不動產,於民國96年12月6日以重板登字第028400號收件所設定,債權人為柳永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30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關於附表一之不動產部分,請求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部分,係本於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之地位而行使除去妨害請求權,自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就上開部分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上開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至本件原告聲明第二項關於附表二之不動產部分,仍由本院另行審理,併予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49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