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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8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林修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83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吳金松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梁興邦

      陳煌兒

      邱郁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1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83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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