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維邦
特別代理人 古媋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啟偉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拾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中段定有明文。再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再審之訴事件,被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再更㈠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531號判決發回本院更審。嗣上訴人復對發回更審後之本院105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判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再行上訴,免徵裁判費,惟上訴人已於民國 107年7月23日繳交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萬2,384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憑,核屬溢繳,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6,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