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27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代理人
- 鄒怡秀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台灣西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清
- 法定代理人
- 吳嘉玲
- 法定代理人
- 吳允中
- 法定代理人
- 吳瑞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吳柏林
陳吳秀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萬肆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四三,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八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