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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債務人
謝錦村
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游弘誠律師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理人
張嘉珊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謝錦村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一紙在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所提出之陳報狀、存摺明細與本院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除駕駛計程車收入及低收入戶補助外,名下並無財產,其於台灣土地銀行之存款亦僅有新台幣592元,是參酌本件清算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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