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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4號

返還工程塊石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宏瑋(即宏新工程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婉
被上訴人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丁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塊石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2,202,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肆仟叁佰拾捌元(34,31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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