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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塊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汪曉君

  • 當事人
    張宏瑋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宏瑋(即宏新工程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婉 被 上訴人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丁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塊石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2,202,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肆仟叁佰拾捌元(34,318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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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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