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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鄭瑩林欣苑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65號

上訴人
許龍仙
上訴人
葉青豐
上訴人
李義雄
上訴人
莊榮兆
被上訴人
辜啟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北簡易庭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104年度北簡字第120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當然不得聲明不服。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651號判例亦可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許龍仙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45號裁定駁回確定,本院乃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此裁定於同年8月9日送達許龍仙,然其至今仍未補正各節,有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45號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可徵,是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葉青豐、李義雄、莊榮兆部分,因渠等僅係原審訴訟代理人,並非原審判決之原告或被告而非當事人,自無上訴權,而不得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亦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鄭 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65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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