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9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蘇嘉豐張宇葭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19號

抗告人
抗告人
再審聲請人 黃仁傑
相對人

再審相對人 許火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定,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105年3月29日具狀對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再審裁定)提起抗告。惟系爭再審裁定係針對本院105年度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所為之裁定,揆諸前開規定,抗告人對於原確定裁定既不得抗告,則準用該程序之系爭再審裁定,自亦不得對之提起抗告。抗告人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於法不合,依首揭規定,自應予以駁回。至本院系爭再審裁定正本之教示欄雖誤載為得抗告,然因該案得否抗告,均係基於法律之規定,並不因法院書記官於判決正本上有無記載或其記載是否錯誤,而可變更法律之規定(最高法院33年抗字第25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系爭再審裁定正本雖有誤載,然抗告人仍不得據為抗告。又本院就系爭再審裁定教示欄中所為之誤載情形,已由本院書記官另以處分書更正之,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9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