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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69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張文毓林玉蕙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69號

聲請人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守緯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聖皓律師
相對人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仲訴字第5 號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 號、29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法官與當事人之一造為同署辦公之僚友,而未釋明其有何密切之交誼者,不得遽認該法官之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1年聲字第476 號判例意旨參照)。且上開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法官迴避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仲訴字第5 號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系爭事件承審法官林勇如與對造即相對人於系爭事件之訴訟代理人呂偉誠律師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同事,恐亦有師生關係,有密切之交誼;又林勇如法官諭知再開辯論時,要求兩造具狀說明系爭事件工程合約內容、系爭事件仲裁判斷判定增加給付工程款之折數是否合理及歷次議價協商內容等仲裁判斷之實體內容,悖於應僅審查有無仲裁法第40條第1 項各款撤銷事由之原則,不合常理,難謂無偏頗之虞,爰聲請林勇如法官應予迴避等語。

三、查系爭事件承審法官林勇如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講師、呂偉誠律師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及專業技術人員等節,固有聲請人提出之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介紹資料在卷可參,惟渠等於該大學法律學系中僅屬數十位兼任教師中其中兩名,亦有該學系師資介紹網頁資料附卷可按。審之渠等在該校中僅為兼任授課,並非專任,復參以兼任教師之人數非少,自難僅憑上開兼任授課之資料認定二者有何緊密之人際網路連結,故聲請人提出之證據,其並未釋明林勇如法官與呂偉誠律師間有何密切之交誼;聲請意旨就渠等有無「師生關係」乙節更未見提出釋明之證據,僅以「恐有師生關係」等語為臆測,自均不可採為迴避之理由。聲請人另稱系爭事件原於民國105 年10月13日已辯論終結,諭知於同年11月10日宣判,俟於宣判當日法官裁定再開辯論,並函請兩造具狀說明系爭事件工程合約對於離心式冰水主機冷凍能力總噸數約定內容為何、系爭事件仲裁判斷判定增加給付工程款之折數是否合理、歷次議價協商內容等情為聲請迴避理由,惟核其所述乃屬承辦法官指揮訴訟、調查證據之範疇,依上說明,尚不得僅憑聲請人主觀之臆測,即遽認承辦法官林勇如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人執此為由聲請法官迴避,亦不足採。故聲請人所舉之原因或與首揭情形不合,或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法官迴避,不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69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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