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陳玲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5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上訴人並於同日下午8時至和平東路派出所領取郵件,有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