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0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此福
- 被告
- 萬傣針織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粘琦政
- 被告
- 人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粘聰敏
- 被告
- 王嘉鈴
張越富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