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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0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此福
被告
萬傣針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粘琦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粘聰敏
被告
王嘉鈴

      張越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四行關於「按年息零點三五計算之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五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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