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94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94號
- 原 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被 告
- 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豐
- 被 告
- 范雅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范雅軒均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0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