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88號
- 上訴人
- 田哲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杉、李萬朝、莊貴安、方小蓉、林玉香、張淑真、林素卿間因本院105 年度金字第188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25,101元(計算式:1,948,000 元+1,595,067元+2,664,967元+2,266,967元+453,333元+2,950,300元+746,467元=12,625,1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7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