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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88號

上訴人
田哲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杉、李萬朝、莊貴安、方小蓉、林玉香、張淑真、林素卿間因本院105 年度金字第188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25,101元(計算式:1,948,000 元+1,595,067元+2,664,967元+2,266,967元+453,333元+2,950,300元+746,467元=12,625,1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7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88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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