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上字第15號
- 上訴人
- 田哲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杉、李萬朝、莊貴安、方小蓉、林玉香、張淑真、林素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㈠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裁定駁回上訴。㈡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命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441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本院卷第25頁),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不合程式。另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3項規定,雖不適用首開法條補正之規定,但仍得依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命提出上訴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
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五、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駁回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
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