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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許紋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上字第15號

上訴人
田哲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杉、李萬朝、莊貴安、方小蓉、林玉香、張淑真、林素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㈠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裁定駁回上訴。㈡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命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441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本院卷第25頁),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不合程式。另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3項規定,雖不適用首開法條補正之規定,但仍得依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命提出上訴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
        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五、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駁回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
    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字第1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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