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3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39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翔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李翔鈞已死亡,並於民國99年6月24日申登,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