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淑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宇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衍志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捌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六四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五二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五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