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 債務人
- 謝錦村
- 代理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游弘誠律師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漢卿
- 代理人
- 張嘉珊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代理人
- 何新台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債權人
-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展
- 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五湖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雅彬
- 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杉讓
- 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亮
- 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謝錦村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一紙在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所提出之陳報狀、存摺明細與本院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除駕駛計程車收入及低收入戶補助外,名下並無財產,其於台灣土地銀行之存款亦僅有新台幣592元,是參酌本件清算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