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吳漢卿、陳祖培、管國霖、周添財、丁予康、鍾隆毓、李文明、陳文展、劉五湖、李雅彬、吳統雄、高杉讓、林志亮、李明新
-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嘉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花旗、何新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謝錦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債 務 人 謝錦村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游弘誠律師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 理 人 張嘉珊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謝錦村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 一紙在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所提出之陳報狀、存摺明細與本院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除駕駛計程車收入及低收入戶補助外,名下並無財產,其於台灣土地銀行之存款亦僅有新台幣592元,是參酌本 件清算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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