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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陳祖培、管國霖、周添財、丁予康、鍾隆毓、李文明、陳文展、劉五湖、李雅彬、吳統雄、高杉讓、林志亮、李明新

  •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嘉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花旗何新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謝錦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債 務 人 謝錦村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游弘誠律師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 理 人 張嘉珊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謝錦村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 一紙在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所提出之陳報狀、存摺明細與本院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除駕駛計程車收入及低收入戶補助外,名下並無財產,其於台灣土地銀行之存款亦僅有新台幣592元,是參酌本 件清算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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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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