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34號
- 聲請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真品營造有限公司、徐瑞珍、沈清華、沈玲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沈玲汝簽發之本票原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3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真品營造有限公司、徐瑞珍、沈清華、沈玲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沈玲汝簽發之本票原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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