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34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真品營造有限公司、徐瑞珍、沈清華、沈玲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沈玲汝簽發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