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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3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34號

聲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真品營造有限公司、徐瑞珍、沈清華、沈玲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沈玲汝簽發之本票原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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