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2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206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代理人
- 陳志源
- 相對人
- 表町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秀珍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傳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十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表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彭春妹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相對人林秀珍 吳傳治」之記載,應更正為「表町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秀珍 兼法定代理人吳傳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